当初受托管理房屋,至今仍不愿归还。弟弟陈昆无奈将哥哥陈山一家诉至法庭,要求搬离涉案房屋归还房屋。在法庭审理中,陈山却说如要归还,你陈昆就得归还保管费。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山一家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给陈昆的一审判决。
陈昆和陈山系同胞弟兄。陈昆因要去美国深造,所有的一套房屋便有意委托陈山管理。为此,兄弟俩于2003年7月至闵行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书。文书载明,陈昆出国读书两年,在此期间无法对其所有的产权房进行有效管理,故委托哥哥陈山代为全权管理。委托管理有关事项包括房屋买卖、抵押、租赁等其他任何可能与房屋有关的事情。期限自2003年8月起至2007年12月止。在接受委托期间,陈山为陈昆归还了房屋的部分银行贷款。之后,陈昆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
陈昆叙述,在2003年夏天,因自己前往美国,母亲在外地无人照顾,便将母亲接来上海暂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并由陈山照顾母亲。不久,陈山一家三人与母亲同时入住了涉案房屋。因母亲与陈山不和,一年后,母亲独自搬离,而涉案房屋仍由陈山一家无偿居住至今。虽经多次催促搬离,但屡遭拒绝。甚至,陈山还将位于市区的一套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在这样的情况下,陈昆无奈将陈山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
陈山一家不同意诉讼请求。理由是,陈昆委托管理房屋并由本人缴纳了一切费用。另外,陈昆出国时向陈山借了很多钱,还为其归还贷款。以致于陈昆当时还表示过,该房屋不要了,只要求陈山把母亲赡养好。因此,如果陈昆现在要求返还房屋,其需向自己支付房屋的保管费用。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占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陈昆作为房屋的权利人要求陈山一家搬离,系其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行使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山一家虽提出其根据《委托书》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期限已到期,其无权继续占有系争房屋。现陈昆基于排除妨害提起诉讼,而陈山一家要求支付保管房屋期间的费用及借款系基于委托关系和借贷关系,不属于本案反诉的范畴。对此,陈山一家应当与陈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另案起诉。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