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务工人员在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死者家属将房主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张某与王某在北京务工,共同承租陈某位于海淀区四季青乡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电焊店。11月,张某与王某在出租屋死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张某与王某的家属将房主陈先生夫妇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死者家属称事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表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未安装风斗。就未安装风斗的责任,陈先生夫妇认为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并提交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而且在事故发生前的二十几天相关工作人员入户检查发现没有风斗的情况,并告知二位承租人预防煤气中毒的基本常识以及相关知识,并且承租人在检查表上面签了字。
死者家属表示,因为考虑到张某与王某事发前已经知道出租房的安全隐患,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但是没有安装风斗的主要责任还在于房东,因此家属只要求陈某夫妇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饮酒与出现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根据全案情形,出租房屋未安装风斗与出现死亡后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尽管出租人称承租人对房屋的供暖设施进行了拆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使承租人拆改供暖设施,房主也有监督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也要承担责任。承租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签订方,但根据现有证据,房主一直知道承租房屋里有包括承租人在内的其他人居住,且因安全设施的缺陷致人死亡的,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到承租人在相关机关检查告知无风斗后,承租人应当更加谨慎小心的使用供暖设备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且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二死者催促房主安装风斗,承租人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陈先夫妇赔偿损失共计67万元。
法官提醒:冬季即将到来,房主应当检查出租房屋尤其是平房的供暖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排除安全隐患;燃气供暖(自供暖)的房主也应该检查房屋的燃气炉,确保正常使用;租户也应当检查房子的取暖设施,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房主要求重新安装、更换或者修理,绝对不能擅自拆改供暖的管道等,谨慎小心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