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摩托车自燃烧死母子二人,家属将承租人、出租人、车主、车子实际使用人一齐告上了法庭,索赔68万余元的案件,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并将责任分担给了各被告。
黄先生从2009年起将其房屋1楼门面租给罗先生经营摩托车修配部,从2010年8月起将2楼的一个房间租给上述母子。2011年1月1日7时许,该房屋发生火灾,母子二人在火灾中死亡。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为:1、起火越野摩托车使用者潘先生未对该摩托车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车头下方西侧的线路搭铁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2、摩托车修配部经营者罗先生使用木质货架及木板将源兴摩托车修配部与楼梯间分隔,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3、房东黄先生未尽到保障住户安全的义务。
潘先生系罗先生经营修配部的修理工;起火越野摩托车车属曾先生。火灾发生前三个月左右,车主将车子改装了一个石栏牌的氙气大灯后,潘先生借用该摩托车10余日。
荔浦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曾先生是越野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对该车有管理、维护保养义务,应对其车辆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但其将车子改装车灯,改变了原来的线路,也改变了该车出厂时的安全使用状态,使车子存在安全隐患,现火灾的起因是其所有的摩托车车头下方西侧的线路搭铁打火,与其未合理有效的维护保养车子有因果关系。
潘先生是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其将摩托车存放在修配部已有多日,其对这次事故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罗先生作为承租人对修配部有管理、维修义务,其使用木质货架及木板将源兴摩托车修配部与楼梯间分隔,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应负有安全保障等管理义务,保证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目的,不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隐患,并具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针对承租人使用木质货架及木板将修配部与楼梯间分隔,存在安全隐患的状况,房东未能有效制止和纠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次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摩托车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保养,车头下方西侧的线路搭铁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其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对该车都有维护保养义务,故应由曾先生、潘先生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罗先生使用木质货架及木板将源兴摩托车修配部与楼梯间分隔,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黄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自己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制止罗先生使用木质货架及木板将摩托车修配部与楼梯间分隔,且在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
荔浦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车主及实际使用人、承租人、房东以6:3:1的比例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