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临时受雇做工,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致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4余万元。11月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93332.66元由被告何某牛承担25%,即为48333.16元;被告何某福对被告何某牛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0年5月份,原告方某丈夫秦某与被告何某牛、何某福口头达成建房协议,由两被告承建原告方某家二层半楼房。双方约定工程分包工和点工两种形式,一、二层正屋砌砖、粉刷、贴外墙砖等按包工,扎钢筋、做台阶等按点工结算。11月16日下午为做三楼尖顶,被告何某牛与秦某一起在楼上搭脚手架,但却用绳子和细铁丝捆绑以固定脚手架,架子上的木板也未固定。次日上午,被告何某牛在三楼尖顶砌墙,秦某帮被告何某牛做小工,在往架子上搬运砖头时。由于架子搭设不牢固,搭架子捆绑的铁丝过细断裂,致使架子倒塌,秦某被架子上的板、砖砸倒,从楼上坠落至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33958.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为秦某建房既有包工也有点工,双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并存。被告何某牛作为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瓦工,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搭建脚手架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给安全带来隐患,以至架子倒塌,秦某坠楼身亡,对此,被告何某牛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何某福作为建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某作为房东,没有安全意识,搭建架子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与被告何某牛共同参与了架子搭建,在自己应当知道该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盲目往架子上搬运砖头,导致事故的发生,秦某负有主要责任。故此,原告合理损失,被告应适当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