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将待建房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雇主承建,而雇主在施工中未设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雇员摔死。11月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小建赔偿原告彭艮妹因丈夫死亡所致各项损失的40%即49539元,除已支付的15000元,还应支付34539元。被告李水平赔偿原告彭艮妹损失的60%即74309元,除已支付的13000元,还应支付613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小建将自己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李水平承建,原告彭艮妹之夫罗钰辉受被告李水平雇请,在被告罗小建私人住宅建筑工地上做泥工,日工资80元。2011年2月24日上午九时左右,罗钰辉和另一民工郭某正站在四楼搭建的吊架上施工,因吊架断裂,致罗钰辉和另一民工郭某摔倒在地面上,造成罗钰辉当场死亡的后果。吊架所用材料由被告罗小建提供。事发后,被告罗小建、李水平分别向原告彭艮妹支付补偿款15000元及13000元。原、被告因无法就其余损失达成协议,原告彭艮妹遂诉至吉安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33848元。
法院确认原告因丈夫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为12384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小建将自己的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李水平承建,李水平以自己的技术等按要求施工并交付劳动成果,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水平以日工资80元雇请原告彭艮妹之夫罗钰辉做泥工,双方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
原告彭艮妹之夫罗钰辉在从事正常的雇佣范围内的劳动时,因吊架的竹子断裂致其不幸坠地身亡,作为雇主的李水平因未能善尽安全注意义务,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理应承担赔偿之责,法院酌定其赔偿份额为60%。
被告罗小建所建房屋虽系农民自建房屋,但其房屋高度已达四层之高,应当属《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即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而被告李水平及相关人员均无相关资质,故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吊架上的竹子系其提供,明显存在瑕疵,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对于原告彭艮妹之夫坠地身亡这一损害后果,被告罗小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之责,法院酌定其赔偿份额为40%。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