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车祸死亡,对于监护权母亲与爷爷奶奶发生争议,经村委会指定,由爷爷奶奶担任女孩的监护人,母亲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6月,未婚女侯某与沈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2006年1月双方生一女孩。2006年3月,沈某因车祸死亡。后因小孩监护权问题侯某与沈某父母发生争议,2011年9月16日,由小女孩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指定沈某父母即小女孩的爷爷奶奶为小孩的监护人。侯某不服,遂于9月21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起诉人虽是小孩的母亲,但无固定住所,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沈某的父母有固定收入和住所,且小孩平时均由其二人照顾,故其具有监护能力。因此,村委会指定沈某父母为小女孩的监护人符合小孩目前的生活状况,对小孩的成长较为有利,故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