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刘女士将自己名下房屋一套委托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外出租后,未能按时取得租金,遂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1年3月11日,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出租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并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间届至时,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其出租营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但对违规出租经营的情形,该办法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而且,经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得知,在实践中,行政管理机关对类似违规行为尚无明确纠正方式。故承办法官在申诫双方诚实遵守相关管理规范的同时,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后双方当庭就解除上述委托代理合同、房屋交接等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并由刘女士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