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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方式 按连带责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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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担保合同签订时,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人据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元月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9年6月11日,汤阴县李民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朋友王杰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民的朋友刘军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方式。一年后,李民生意亏损,不仅无力偿还借款,还欠下不少债务,而刘军有能力偿还却以未约定担保方式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王杰多次索债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民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刘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李民向原告王杰借款,并向原告王杰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民应及时偿还,故法院对原告王杰要求被告李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军签字担保时未约定担保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刘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遂判决被告李民偿还原告王杰借款10万元,被告刘军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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