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就是说,如果借贷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依法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一借款人以“未约定还款期限”为由拒不归还借款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强一次偿还原告梁飞借款本金10000元。
2009年10月20日,被告胡强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梁飞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现在原告急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而被告却认为“我们又没约定还款期限,我何时还钱都不算违约”,故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梁飞与被告胡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