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想到我这一棒子竟然打出了官司还赔了钱。都怪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了!”近日,拿到判决书的黄群德懊悔道。
王永成与黄群德同为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景阳乡某村,且二人系同组邻居关系。5月2日,王永成请当地“船太公”(过河摆渡人)邓永艮帮其做农活,下午1时许,邓永艮听见有人喊他要求渡河,邓永艮回来船上后,见到是黄群德,而在岸边干活的王永成以黄群德要求邓永艮渡河耽误了给其干农活为由谩骂黄群德,于是两人发生争吵。黄群德随手捡起身旁的一根木棒朝王永成的头部击打,并与王永成发生厮打,黄群德又将王永成的手指咬破,后被周围的群众劝开,王永成为此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后二人对于损失问题协商不成诉诸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群德在听到王永成谩骂自己就用木棒打伤其头部,并在厮打中造成王永成手指受伤,由此给王永成造成的伤害损失应由黄群德承担,但黄群德要求乘船,摆渡人邓永艮自愿接受摆渡,由此造成的耽误干活时间不是黄群德的过错,而王永成因此谩骂黄群德并与其厮打,王永成自身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黄群德的民事赔偿责任。黄群德认为其用木棒击打对方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解因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客观要件而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永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1923元、误工费450.6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5元、交通费237元、住宿费45元,合计2760.68元,由黄群德赔偿70%,其余损失由王永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