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大棚被征收之后,“包租公”李先生将所有的补偿款80万元全部据为己有,承租人王先生认为还应该有自己20万的地上物补偿款,一怒之下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王先生向法院诉称:2005年,自己承租了李先生的两个大棚,种植蔬菜及水果等。2009年,两个大棚所在的土地被国家征收。经评估,当时大棚内的蔬菜及水果等共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今年5月份,出租人李先生独自到相关部门签字将地上物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款等共计80万元全部领走,对于自己应获得的那部分地上物补偿款,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向自己支付地上物补偿款20万元。
李先生辩称:自己领取的是政府对所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该款中不包含地上物补偿款。同时,在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遇到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情形,王先生应无条件将大棚交回,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