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环城湖边玩耍,其中一人不慎落水,另两人下水施救时却溺水身亡。死者唐欢(化名)的父母遂将城湖管理者——商丘古城旅游区管委会告上法庭。9月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商丘古城旅游区管委会赔偿原告损失36182元。
商丘古城旅游区管委会是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为全面保护、开发和利用商丘古城、加强商丘古城管理的景区管理机构。商丘古城环城湖西湖系未收费的开放性群众游览区,在商丘古城旅游区管委会管理范围之内,但其未在此设置安全警示牌。
2010年9月4日上午,二原告之子唐欢(11岁),与小伙伴小王(11岁)、小盖(10岁)、小余一起到商丘古城西门大桥南环城湖西湖东岸游玩。小余在旁边坐着,唐欢和小王、小盖三人到较陡的湖岸边泼水嬉戏。小盖不慎落入湖中,唐欢、小王施救时也被小盖带下水,小余用树枝将小盖救上岸,唐欢和小王却溺水身亡。事后,得救者小盖的父母与唐欢、小王的父母达成各赔偿2万元的协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二原告之子唐欢与小王、小盖三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应当预见到在陡坡的湖水边玩耍存在危险,却又泼水嬉戏,存在将自己及他人置身于危险之中的个人过失,对造成本人及他人溺水身亡,应共同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唐欢、小王因施救小盖而溺水身亡,其行为性质表现出更多的是见义勇为,包括小余救小盖上岸的行为,均难能可贵,应当予以褒奖并倡导全社会学习之。被告商丘古城旅游区管委会管理的商丘古城环城湖西湖,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依法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被告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唐欢等人的溺水身亡应负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二原告的合法损失经查共计108547元,故被告商丘古城旅游区管委会应赔偿二原告损失36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