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用自制火炉取暖,没想到煤气中毒,造成五级伤残,遂起诉所在公司索要各项赔偿共计22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某所在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张某本系某印刷公司锅炉工。200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张某将锅炉内已燃烧的煤炭放到一空铁桶内,在没有任何通风设施的情况下,将这个自制炉子放到宿舍内用于取暖。第二天一早,同事发现张某一氧化碳中毒,并将张某送往密云县医院救治。张某在密云县医院及北京朝阳医院共治疗105天,期间,印刷公司为张某支付了26 636.83元医疗费及部分交通费,并给付张某2000元现金。2010年初张某治愈出院,但留下来脑梗塞的后遗症,劳动能力受到了影响。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工作时中毒的,因此公司应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遂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2 539.60元。
庭审中,印刷公司代理人表示,张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有危险的自制火炉放置在宿舍内取暖才造成了自己中毒,对中毒结果张某应负主要责任,但同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中,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张某一氧化碳中毒与患脑梗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身体目前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在宿舍用明火取暖,应对其中毒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印刷公司作为管理者,虽然有禁止使用明火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在张某作出不当行为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因此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印刷公司除已支付给张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52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