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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车祸尸体构成侵权 后车司机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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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碾压尸体特殊侵权案件,法院判令驾驶机动车碾压孙浩尸体的赵强赔偿孙浩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0年10月12日上午7时,蔡伟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孙浩(原告父亲)相撞,致孙浩当场死亡,蔡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十分钟左右,赵强(本案被告)又驾驶轿车从孙浩尸体上碾压而过,造成孙浩尸体受到损伤。

  经公安机关鉴定,孙浩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赵强碾压孙浩尸体所造成的胸腹部等损伤属于死后伤或濒死伤,并认定赵强不构成犯罪。孙浩之子孙国华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浩在驾车行驶中,未尽谨慎义务,导致原告亲属的尸体因其碾压而受到损伤,其行为在主观有一定的过错,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认为在考虑到受害人近亲属精神痛苦程度的同时,还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本案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无责,且被告在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较轻,故综合各种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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