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来京探亲时突然发病去世,王老太在处理完老伴后事后,与儿媳、孙子乘坐出租车欲到首都机场坐飞机返乡,不想途中遭遇车祸,王老太和儿媳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子受伤。王老太和儿媳李女士的家属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分别将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属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共计8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就王老太和李女士的家属分别赔偿16万余元和59万余元。
2010年11月,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的王老太与老伴张老汉来北京探亲,不承想老伴却突发疾病在北京逝世。王老太的亲友从外地赶来帮忙处理后事后陆续离京。11月25日下午1点多,王老太和儿媳李女士以及孙子小张准备返回贵州。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去机场赶乘飞机,在行驶至顺义区京平高速22公里处,三人乘坐的出租车与无证驾驶的刘某所开的罐式重型半挂车车尾相撞,由此酿成惨剧,只有小张经抢救得以脱离生命危险。
王老太和儿媳李女士的家属认为,被告出租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关某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无证驾驶、超载、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并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司机刘某逃逸到加油站躲了起来,对于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租汽车公司已支付了王老太和李女士的全部医疗费,其他损失必须提交有效的票据。司机关某则认为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欠妥。虽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十分愧疚,但是其并不是出租运输合同的任何一方,仅是承运人一方的工作人员,本次交通事故是其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依法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老太和李女士乘坐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其驾驶出租汽车进行客运活动期间系履行职务期间,故本案中承运人应为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由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出租汽车公司对王老太和李女士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有在侵权诉讼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而原告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此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了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