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 >> 文章正文
弟弟私卖哥哥房屋 买卖双方连带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因哥哥长期不在家,弟弟趁机把哥哥的一栋旧房私自卖给他人,买卖双方均有过错,被判连带赔偿。7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李明亮、叶明生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叶求生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1989年,原告叶求生家里分家,叶求生得到了其父亲分配的一栋房子。1991年10月,原告叶求生取得了这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十多年,叶求生、叶明生的父母先后去世,四个妹妹均已出嫁,另外两个兄弟分别在别处安家。家里只剩下叶求生和叶明生兄弟俩还是单身生活,二人均一直在外面务工。近年,被告叶明生由于生活拮据,就打起了这栋房子的主意。

  2010年8月,叶明生在遂川县草林圩镇一个偶然的场合认识了会做旧木料生意的被告李明亮,表示家里有一栋老房屋愿意出售。被告李明亮来到草林镇后,与叶明生一起看过这栋房子,双方经过协商,叶明生便将这栋房子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明亮。第二天,被告李明亮组织民工对房屋迅速进行了拆除施工,将旧木料集中装运另行出售,对房屋的其他物品废弃于原址,只剩下残垣断壁,屋内财物亦遭到损毁。经过鉴定,这栋房屋及在内存放的财物共计价值2.5万元。2010年9月,原告叶求生回到家,发现房屋被拆除,经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房屋为原告叶求生个人所有,被告叶明生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叶明生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而被告李明亮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未能考察叶明生处分的房屋权属问题,构成重大过失,不认定为善意买受人。因此,被告李明亮与被告叶明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合意对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买卖,然后拆除,出售旧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应该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叶明生、李明亮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叶求生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