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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砸毁 建筑材料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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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过激手段私自砸毁违章建筑,对该建筑材料仍需赔偿。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罗军等14名被告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8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原告束连富与费光胜、柯昌荣、费尚平、金家发签订协议,约定费光胜等四人将坐落于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龙庙组的1.93亩非耕地及栽植的树租给原告永久使用,每亩租金18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11年元月,原告与王世祥签订《承建厂房协议》,约定王世祥在原告租赁费光胜等四人的土地上承建原告厂房,后原告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房屋。同年2月份,被告罗军告知原告建房的土地系泾川镇山口社区罗村组所有、原告侵犯了罗村组的权益。2011年2月12日,泾川镇山口社区罗村组召开村民组会议,讨论原告占地一事,并通知原告到会,但原告拒绝与会。罗村组决定次日将原告所建房屋推倒。次日8时许,罗军等十四被告携锤子等工具来到原告建房工地,将原告所建房的四面外墙大部砸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十四名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所建房屋经评估价值为413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罗军等十四被告共同砸毁原告兴建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原告的建房行为侵害了被告等人所在村民组的权益,被告等个人亦不得采用砸毁房屋墙体的过激做法,而应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原告未经审批而建房,该建筑自身存在违法性,属于违章建筑,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合法建筑为低,建筑物自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构筑被毁房屋墙体的建筑材料系原告的合法财产,罗军等十四被告应对毁坏的构筑墙体的空心水泥砖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被毁水泥砖的数量及单价将原告的建筑材料损失定为2798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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