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房产中介员工助动车看房后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看房客脑颅严重受伤,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女士12万元;肇事司机吴某赔偿陈女士41.4万余元;房产中介赔偿陈女士17.2万余元;车主吴女士对吴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和房产中介对各自应当赔偿陈女士的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9月17日上午,个体业主陈女士想租房,怀抱7个月的儿子,由房产中介员工罗某骑一辆助动车接送看房。在看房后,罗某送母子俩回家途经浦东新区康桥路出罗山路约1公里处时,与吴某驾驶的吴女士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罗某、陈女士母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罗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陈女士母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陈女士因脑颅严重损伤在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26.9万余元。并经司法鉴定,陈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四级伤残,需终身部分护理。2009年12月,陈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陈女士提出了10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并认为由吴某和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女士和房产中介分别对吴某和罗某应担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与吴女士辩称,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意依法赔偿,但对陈女士具体赔偿数额有异议,现已支付了赔偿款5万元。罗某未具答辩。
中介公司辩称,罗某曾是公司员工。事发那天,罗某陪陈女士去看房,后罗某应陈女士要求送母子俩回家,该行为已不属于工作内容,非职务行为,且罗某骑的助动车非其公司所有,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同时认为,陈女士为保护小孩导致自己损失扩大,其本人也有过错。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助动车不能带人,陈女士还抱着孩子乘坐,故陈女士至少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陪同看房后送陈女士回家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该行为系职务行为,房产中介作为罗某的雇主,应当对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陈女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陈女士未尽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并违反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责任认定,对陈女士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法院确认由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中介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女士自担。吴女士对吴某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和房产中介作为共同侵权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