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岁的王先生搭乘韩先生驾驶的残疾人摩托车,调头时却一头撞上了公交车,王先生经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王先生将韩先生、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9万余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先生诉称,2010年10月6日下午,原告搭乘韩先生的残疾人摩托车行驶至丰台区大红门附近,由南向北调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343路公交车相撞,原告被摩托车甩了出去,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诊治,原告全身多处骨折,且有多处挫伤和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对责任进行了认定,结论为韩先生的摩托车负70%的责任,公交公司负30%的责任。
王先生称,从发生交通事故以来,对自己的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期间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支付相关费用,都没有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