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毛骑电动车载着三人在路上行驶,与迎面驶来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毛和车上三个人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汽车驾驶人刘某和小毛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车上三人无责。小毛认为,肇事司机刘某对其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肇事车车主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故起诉要求刘某、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399.89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小毛起诉称,2011年6月29日10时50分,在丰台区菜户营桥下,其骑电动自行车载三人由西向东行驶,与刘某驾驶的汽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小毛和车上三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小毛与刘某负同等责任,车上三人无责。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小毛脾脏挫伤、左下肺挫伤、口唇贯通伤,颈面部软组织挫伤。小毛住院疗养期间,支出各项费用,损失很大。
小毛认为,此次事故给其身体上造成了创伤,还可能影响到其日后的生活、工作,并对其精神上也造成了较大损害。刘某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给予小毛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