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马某饲养的杜宾犬咬伤后产生疤痕,在美容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王某起诉马某索赔。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赔偿王某后期医疗费、诊疗费9400余元。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09年5月13日晚上五点左右,原告正准备出门,被居住在同一小区的被告马某饲养的德国杜宾犬咬伤,后原告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其伤口愈合后产生疤痕,于2010年5月20日在北医三院美容院进行治疗。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用9700元。
庭审中,被告马某认为自己已向原告赔偿过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后期治疗费用。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马某所饲养的犬系大型犬,在遛狗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本案中,被告马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原告身体受到狗的攻击,故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王某后期医疗费、诊疗费共计94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