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狗咬伤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受害人裘某与狗的主人晋某达成赔偿协议,晋某赔偿裘某3000元。
裘某性格豪爽,热心,好结交朋友。2011年8月的一天傍晚,裘某邀几位好友来到市内一家川菜馆聚餐叙旧。他们订的房间在二楼,因为彼此都十分熟悉,大家边饮边侃,气氛很热闹。席间大约晚8点钟,裘某欲小便就离席,下到楼下问服务员洗手间在哪里。这位女服务员一扭头说,厕所在楼后。裘某就朝饭店的后院摸去,后院没有安装电灯,特别漆黑。他借着楼上窗户透出的微弱亮光,慢慢向南墙跟走,寻找厕所在什么地方。正走着,突然他感觉左小腿被什么东西狠狠地咬住了。他本能地朝前迈一大步挣脱开来,同时听见狗狂吠,这只狗又扑上前,咬住他的右腿,他用力挣脱这只狗。裘某来到饭店大厅一看,两条腿被狗咬得血肉模糊,裤子被狗撕破。这时,楼上的朋友左等右等不见他会房间,就下楼找他。看见裘某被狗咬了,都说饭也别吃了,快送老裘打狂犬疫苗去。几个朋友将他送往医院。
裘某治疗一段时间,出院后先找该饭店老板晋某协商赔偿事宜,晋某拒赔。裘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裤子和精神损失共计12600元。法官指出由于晋某在饭店管理上的疏忽,其饲养的动物咬伤裘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向原告赔礼道歉,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