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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瞒母亲私签拆迁协议 法院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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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儿子游某瞒着老母私自与县交通局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并取得了一块安置地,但因拆迁协议非饶女士所签,无法为自己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怒之下,饶女士将儿子与县交通局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游某与县交通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原告饶女士与被告游某系母子关系。1983年,饶女士与丈夫于在县城建了一幢土砖结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1990年饶女士丈夫去世,留下原告和游某三兄妹,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9年,因县城外环路拓展建设,饶女士居住的房屋需要拆迁。作为家里的独子,游某便与县交通局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并在县城得到了一块安置地建房。但游某在签订该份协议时未取得母亲等人的同意或委托授权或事后也未得到追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该案中所拆迁的房屋系原告丈夫去世后,在原告取得该房屋一半所有权的前提下,再由原告及三子女共同继承所得的财产。被告游某在未取得原告等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房屋,签订拆迁协议,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权益,违法法律有关规定。因此,所签拆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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