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郭某为给自家菜园施肥,多次撬取邻居墙体泥土,2010年8月24日,当郭某再次用铁棒戳墙取土时,致墙体倒塌被砸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即上诉人诉讼请求。
郭某生前为某木竹生产供应企业退休职工,后该企业改制为林木公司。2010年4月,林木公司将闲置多年的木竹收购站房屋屋面拆除留下墙体做围墙之用,该墙系用红泥加石灰打结而成,且墙体中加有青砖和细木棍。郭某因有菜地与该墙体相邻,曾多次在该处撬墙取泥为菜园填土。2010年8月24日,郭某用铁棒戳墙取土时,致墙体倒塌被砸受伤,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受害人家属以涉案墙体存在管理漏洞,将林木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损害发生系由郭某自身故意行为所致,判决林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家属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林木公司为维护其土地用益而在拆除屋面后保留部分墙体,该墙体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未经外力作用不致于倒塌,受害人郭某被墙体砸伤死亡系由其撬墙取土的故意行为引起,并非建筑物墙体本身的原因倒塌所致。故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