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慕先生爱好太极健身,且有一定基础。为了进一步得到正规训练,他在附近的太极健身馆进行咨询体验。不料在太极推手的体验中,难敌秦教练的太极功夫,两次被打倒在地受伤。为此,他将太极健身馆和秦教练诉至法庭索赔损失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秦教练无须担责,太极健身馆赔偿18428.76元的一审判决。
由于年纪已到耳顺之年,苏慕先生决定参加太极运动,以强身健体。去年3月4日傍晚,他来到闵行区太极健身馆咨询相关情况。刚跨进大门。就受到了秦教练的热情接待。在咨询了学拳、收费等情况后,苏先生请求秦教练示范表演一下,遭到婉拒。鉴于苏先生对太极颇有兴趣且尚有基础,便与秦教练双双来到训练大厅,相互推手进行体验。业余选手PK专业教练,水平显然差了多个档次。一交手,苏先生即被摔倒在地。但是,苏先生却不肯认输,与秦教练争执几下后,再次交手。不料,苏先生再次倒地。
但是,离开健身馆不久,苏先生感觉右肩十分疼痛,怀疑已被摔伤,便返回健身馆找秦教练要求去医院治疗。秦教练让其稍等片刻。苏先生却由于疼痛难耐,随即去了医院,并就被人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闵行中心医院经验伤给出了“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右肩锁关节间隙增宽,右肩锁关节损伤”的诊断。当晚,苏先生又至市六医院门诊,被诊断为“右锁骨内侧段骨折,未见血气胸征象”。医院给予“8”字带固定处理。半月后,苏先生再至闵行中心医院门诊,诉因头部外伤,有头晕现象。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苏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锁骨内侧段粉碎性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右肱骨及锁骨外侧端骨挫伤伴肩关节积液等,未达等级伤残。
苏先生认为,秦教练对其构成伤害,虽多次要求赔偿,但秦教练态度恶劣,百般推诿。无奈之下,他将太极健身馆和秦教练诉至法院,要求秦教练赔偿损失7万余元,太极健身馆承担连带责任。健身馆在辩称中,不但认为苏先生的所有诉请与其没有关系,而且认为,从警方调取的笔录来看,苏先生的受伤实际上与秦教练也无关。秦教练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查明,太极健身馆于2009年12月18日设立,公司为普通合伙企业,秦教练系健身馆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同时担任教练。秦教练自幼习武10多年,教授太极亦近10年。
法院认为,双方相互推手体验太极拳一事均无异议。但在体验过程中,苏先生本应本着冷静、理智的态度对待体验过程中发生的第一次倒地情况,其却因生气再次与秦教练交手,以致第二次倒地,对此,苏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秦教练作为常年习拳的专业教练,理应对推手体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及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却在苏先生已因第一次摔倒而不满的情况下再次与其交手,以致发生双方均不愿看到的人身损害,故秦教练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秦教练系健身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苏先生损害,故健身馆对秦教练的上述行为理应承担责任。苏先生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由健身馆对苏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苏先生之伤未达伤残等级,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损失,法庭进行了核定。秦教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