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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孩子非亲子 丈夫状告妻子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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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谭爱萍(化名)一次性付清原告肖卫民(化名)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13000元。

  原告峡江县巴邱镇肖卫民与被告谭爱萍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生育一子。2010年12月原告怀疑孩子非己所生,便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排除肖卫民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肖卫民不是孩子生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谭爱萍隐瞒儿子非原告肖卫民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肖卫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了抚养,减少了被告谭爱萍应付的抚养费用和医疗费用,同时造成了原告肖卫民不应有的负担,因此,被告谭爱萍应当适当赔偿原告肖卫民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对原告肖卫民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未主张,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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