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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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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该归谁

有这样一句俚语: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如果没有房子,你或许连坟墓都进不去。房价不断上涨,采取按揭方式购房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然而现代人的离婚率也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至关重要的房产引发争夺大战也就是必然的了。

案例版式2003年初,王刚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25岁的李丽,经过几次约会,王刚向李丽求婚。李丽虽同意,但前提是王刚得买个房子。随后两人逛遍各处楼盘,最后决定购买一处总价款为3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9万元,剩余贷款10年还清。当时王刚手里有只有7万元积蓄,希望李丽出资2万元。李丽则提出这2万元算借给王刚,但要以李丽的名义购房,房产证也要办到李丽名下,直至王刚归还李丽2万元后,李丽再把产权无条件过户给王刚。随后李丽又根据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要王刚签,王刚心中不快,但为了能顺利娶到李丽,还是选择了签字。

两人于20036月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随后正式登记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一年多,沉浸于天伦之乐的双方便把借款的事情淡忘了。怎奈李丽天生喜欢交际,时间一长便厌倦了这种相夫教子的平淡生活,开始不理家务,经常半夜回家,王刚屡次劝说无效,致使矛盾日益激化。无奈之下,王刚向李丽提出离婚并要求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李丽断然拒绝。当时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50万元左右。2006520日,王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要求将房屋由李丽名下过户到王刚名下;(3)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王刚诉称,产权证虽登记在李丽名下,但首付款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李丽出资的2万元属于王刚向李丽的借款,现王刚同意归还李丽2万元,李丽应将产权过户给王刚。该房屋应属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李丽辩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李丽。王刚的出资部分应视为借款,李丽愿意返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婚前购买,且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李丽,因此该房屋权利人应认定为李丽;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王刚思来想去,找到了二人结婚前的借款合同。经过详细咨询,王刚委托律师提起了第二场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人出资购房前,双方曾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当王刚归还2万元购房款后,李丽将房屋所有权无条件变更在王刚名下。本合同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王刚偿还李丽2万元以后,李丽将房屋产权无条件过户到王刚名下。

律师解析:借款合同是关键一级标题

这次诉讼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归属,这种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因为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夫或妻一方往往提出因房产证是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参与共同还贷,因此房屋应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都是以李丽名义来办理,最重要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登记在李丽名下。依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应当以登记的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一次诉讼原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第二次诉讼中,王刚找到了婚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使法院查明了该房屋的首付款来源和双方的约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夫妻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中,购房者独立承担与房屋销售商及银行所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其房屋产权当然属于婚前个人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婚后取得房产证书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离婚时,这样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部分,可视为婚后夫妻以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仅负有返还义务。至于房屋增值,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独享有。当然,如果房屋贬值,也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王刚个人出资及借款支付了首付款,却将产权人登记在李丽名下,对外向公众公示的状态为该房屋产权人为李丽,可以说,王刚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如果没有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法院无法支持王刚的请求,王刚的损失将无法避免。

律师提醒:结婚前后要签署协议一级标题

如果对个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产做出事前书面约定,即使婚后或离婚时某一方意图侵吞,终究会因签署了协议而受到限制,确保受害方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没有协议,法院在审理按揭房屋的归属时,主要考虑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产权证的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的首付款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

1.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出资,并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婚后获得产权证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是双方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产权仍为登记人个人财产,未还房贷部分,属产权人债务。但首付款中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的出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

无论是哪方出资,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婚后按揭购房,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单归一方所有或双方约定单独归某方所有,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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