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律师代理李某诉某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人身死亡赔偿纠纷案一审胜诉?xml:namespace>
李某等人之父于2010年2月酒后不慎坠入一小河内,溺水身亡,李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某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李律师提出被告为修建防护设施、未安放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责任,过错明显,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李的死亡与是否修建防护设施、是否未安放警示标志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死亡是因酒后失足落水,且不排除其他原因致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管理的河道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万余元。原告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