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诉客户跳单 法院判决其胜诉
律师提示:2009年6月吴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看房,当时双方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协议约定:吴先生就其购买丰台区某处房屋事宜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吴先生在同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价款的3%作为佣金;在吴先生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的,吴先生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3%的房价款作为佣金,并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该处房产。同年6月吴先生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先生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在庭审中,吴先生承认该公司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涉诉房屋,但签署了《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其它服务。而且他了解到,该公司只是从别的途径知道房屋出售信息,出售人并没有委托该公司,该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他只能通过出售人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根本没有提供居间服务或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丰台法院认为,《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律师点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虽然与吴先生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但并未促成吴先生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中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了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判决存在可商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