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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利息畸高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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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利息畸高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法院最终判决部分支持。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皮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515000元,并按银行年利率5.31%的4倍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去年3月17日,因被告皮某缺少资金,便向原告罗某借款515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且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罗某如约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皮某当即向原告罗某出具了借据。此后,经原告罗某多次催收,被告皮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罗某将被告皮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罗某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被告皮某向原告罗某出具借据,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皮某在原告罗某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罗某的本金及利息。但原、被告双方就利率的约定,违反了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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