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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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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君  来源:  阅读: 31

    【案情】

    20075月中旬,被告李琳向原告邓贵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7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被告只需要返还2万的本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要返还原告2万的本金和200871日之后的利息。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也就是2008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适合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于20087月日起,向被告催讨还款,此时,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返还2万的本金和200871日以后的利息。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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