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在两地签字合同签订地如何确认
李律师:
我是马山县人。今年4月2日,我与某县的一家公司通过多次协商,达成供货买卖合同。由我给这家公司供货。4月12日,该公司业务员拟好合同内容传真给我,我看后表示同意签订。当天,我到南宁购物,该业务员把盖好公章并经公司经理签字的合同拿到南宁,我在青秀区的一家酒店大厅签字(当时有我的2个朋友在场)。按合同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解决。现因该公司反悔,在收了部分货物后拒绝履行收货义务。我便把要起诉的想法告诉他们。他们的理解是,因为合同是在他们公司盖章签字,公司所在地属于合同签订地。如果我起诉也应由公司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受理。请问,如何确认这个合同的签订地?我能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吗?
网友 阿 团
阿 团网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你和某公司签订供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某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你们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为受理合同纠纷起诉的法院,而双方对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理解有不同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你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你最后签字的所在地是南宁市青秀区某酒店,该处应认定为合同签订地。如果因纠纷无法协商解决,你可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