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地
有人认为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地在哪,就在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这种想法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起诉解决”时,合同签订地才为诉讼管辖地,否则合同签订地没有任何诉讼管辖上的法律意义。
二、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当事人都不愿意到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所以我们应充分理解和认识该条规定:
1.首先要明确的是,合同履行地与合同签订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是约定合同签订地在哪,就由那的法院管辖,如前所述。
2.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解释: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通过约定合同履行地争取诉讼管辖地,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口头合同一律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
(2)在合同须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3)避免“提货地”、“自提地”、“货物送达地”、“到站地”、“到达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准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