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文章正文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姜志勇 刘志军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案情:

    2006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盗取你的其他财产,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