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志勇
[案情]
2005年1月,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因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偿付该笔借款,2006年3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清偿欠款,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6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李某借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执行前,张某委托李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经过多次协商,针对该笔借款与李某达成了延期分批还款协议,因此,李某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后,张某并未按还款协议履行,在约定时间内仅偿付李某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5000元继续拖欠拒付。李某于2007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法院以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此,李某又于2007年8月以还款协议为据,诉请法院判令丁某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偿付剩余借款5000元。
[分歧]
法院对是否受理本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针对该涉案债务,李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已经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现李某再次针对该笔债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意见二:认为针对涉案债务,李某虽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已作出实体处理,但该次诉讼终结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针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协商又自愿达成了延期分批还款协议,且该协议被告丁某已经部分履行,现李某以张某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与前次诉讼事实与理由不同、法律关系各异,不属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据此,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此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该原则的法理依据是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审判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款时,由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很容易出现“绝对化”的问题,即不论何种情形,一概以“一事不再理”论处。
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裁判机构的人员、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裁判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成本,并且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决定的不尊重,从而严重削弱了法院体系的效率,不符合效益的价值目标。同时,反复诉讼也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及时取得,迟到的正义,也不符合公正的价值目标。正基于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关键是要解决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理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案件,也就是说在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诉讼,这一般被称为两同的观点。也有的学者将两同概括为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请求。还有一种观点是从三同的角度来考察所谓“一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应满足的条件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在上述学说中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的衡量标准具有较大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一诉讼,一般只对诉讼系属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以同一当事人作为判断标准之一争议不大。至于同一案件,过于笼统,是一种逻辑上的重复,让人无从把握,少有认同,同一诉讼请求是可以为诉讼标的理论所包容的。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一般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诉讼标的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此诉区别于彼诉的本质要素。诉讼标的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决定了案件如何审理裁判的一切诉讼程序问题。换句话说,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来展开的。缺乏诉讼标的,该纠纷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诉,向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与以前法院已经裁判过的另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无论该当事人提出了与前案如何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会以后案与前案诉讼标的相同而裁定“一事不再理”;相反,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以前法院裁判过的另一案件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但只要诉讼标的不同,法院仍然应当作为新诉予以受理。所以,诉讼请求不是判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结合以上分析,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原则、准确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来判断,而应该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来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事实理由的统一,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同,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所以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