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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两个最高院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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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两个最高院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2004)民一他字第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赔复〔19962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28【实施日期】1996-10-28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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