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增值税发票可证明? 法院:要付款凭证
买方传真材料订购单,卖方交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买方电汇付款,双方这个业务习惯持续了几年。后买方拖欠货款十多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证明?晋安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买方收到货 却拖延货款
2002年以来,福州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向厦门一家弹簧五金有限公司订购电池负极簧、卡簧等产品,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间,卖方向买方开具了总金额为1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双方确认此间买方支付货款15多万元。
2004年2月至12月间,卖方开具了总金额为8万多元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支付货款6万多元。
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间,卖方又开具了7万多元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只支付货款4万元。2006年11月23日,卖方以买方拖欠货款10多万元,告上法庭。
增值税发票 不足以证明已付款
买方向法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辩称双方确实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但卖方提供价值10多万元的货物均以现金方式付清,对方还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发票是法定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若确有未欠货款,对方关于支付2004年度前货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晋安区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在交易中的重要商业凭证,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仅能证明经营业务的发生,以及购销双方将来以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进行收付款。
买方要证明已付款,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要提供与之相对应的现金收据或转账凭证等付款依据。现购方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提供相对应的现金付款凭证,因此其已付清货款的证据不足。
由于买方确认已收到卖方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项下的货物,并已作抵扣。因此卖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买方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
但卖方于2006年11月23日才起诉到法院,因此2004年11月22日之前拖欠的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仅对2004年11月23日之后所发生货款6万多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