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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劳动纠纷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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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劳动纠纷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提示:
员工专项培训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员工就专业技术培训具体事项达成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包括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并不陌生,与此同时,关于专项技术培训协议的各种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专项技术培训费用所出现的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对专项技术培训协议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在解除与用人单位间因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后服务器未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依此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注意的事项。
1、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岗前教育且没有相应培训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依法应为无效。
2、服务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应注意服务期的时间是否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是这样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就违反了培训合同,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结束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放弃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服务期结束止。
劳动者违反培训合同服务期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培训合同中服务期的规定,需要向用人单位单位承担培训合同中约定的培训费用即违约金,应注意:
1、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后其他条件的适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并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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