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系兖州市人,于2008年3月在兖州某废弃仓库,伙同其他同案犯王某共10余人将一名受害人高某殴打致死,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良律师作为王某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从犯、未成年、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主犯孙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