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指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缓刑
王某系某局局长兼该局书记,2008年4月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捕。公诉机关指控其私分国有资产200余万元、受贿13万元。李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受贿罪不能成立。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不能成立,仅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