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翟某原系济宁某练歌房服务生,在2006年3月23日晚11时许伙同他人将五名受害人打伤,其中重伤一人、轻伤一人,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李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从犯、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缓刑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翟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