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诉被告济宁某方便面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同被告签订了一年的销售合同,2006年原告汇款后,被告一直未发货,故诉至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之所以未发货,是因为原告支付的货款不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原告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6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