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诉被告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于2004年8月签订供货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地砖等货物交付被告,并通过验收,被告于2005年6月确认属实,同是确认货款共计58196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起诉时仍欠275680元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568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223300元。在诉讼中,被告王某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2006年4月20日兖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75680元及滞纳金224950元。在诉讼中,就滞纳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与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后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