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告与二被告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两份协议,约定:二被告购买原告的股份,并支付原告投资款及前期费用共计2146.36万元,原告配合被告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三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被告贷款3000万元。后发生纠纷,二被告在原告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完毕3000万贷款后反悔,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原告先以合同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未果,然后委托李良律师为其代理民事诉讼,最终胜诉,2146.36万元现已执行完毕,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